第一章 总则
平顶山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融全校教育和科研为一体的计算机网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一、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的安全运行和管理,促进我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广泛应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校内单位用户(含单机用户和公共机房用户)、教职工个人用户等。公共机房用户指接入校园网,服务于本院(系)或全校学生的教学、实验、实习用的计算机教室。
三、校园网主要为全校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服务。通过校园网络的连接,建立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与中国互联网(CHINANET)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实现资源共享。
四、本条例是平顶山学院校园网运行、管理、维护的基本准则。我校所有教职员工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只要是出于非商业活动目的,符合入网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入网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联网管理规定
一、本条例是平顶山学院校园网管理的详细规定,网络管理中心与各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
1.本条例中所指信息是指有关数据。
2.本条例中所指下载是指从网络上将该数据存放于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服务器中。
二、关于网络安全
1.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由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部门指定安全员负责。网络管理中心和各接入部门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网络的安全。
2.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3.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正常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活动。
4.入网用户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权限、IP地址和E-mail信箱等,只限于本单位使用,若转让他人使用出现问题,入网单位必须负全部责任。
5.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网络用户从网络上下载有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禁止从网络上访问涉及上述内容的网络站点,禁止网络用户向网络上提供有关涉及上述内容的信息,禁止传播涉及上述内容的网络站点的地址。
6.不赞成访问有关共享信息(包括共享软件)的站点。由于下载软件或其他数据造成损失,网络管理中心不负有任何责任。
7.严禁使用他人的网络地址或网络通信设备,禁止将个人或集体的网络口令告诉他人。
8.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将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或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三、关于网络管理中心的权利
1.网络管理中心有权禁止网络用户使用对网络正常运行构成侵害的计算机硬件或软件。
2.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四、关于网络管理中心的义务
1.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运行管理、规划、维护工作。
2.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
3.用户办理校园网接入手续后,如无特殊原因,网络管理中心应在24小时内开通校园网各项服务业务。
4.用户故障报修后,网络管理中心应在24小时内做出积极响应。
五、关于网络用户的权利
1.享有网络正常通信的权利。如有故障,可立即向网络管理中心报告,网络管理中心应立即给予答复。
2.网络管理中心可以为网络用户建议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配置或品牌,但不得指定购买商家。
3.网络用户有权自由选购有关网络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或软件,但不得对网络正常运行构成侵害。
六、关于网络用户的义务
1.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网络安全的规定。
2.校园网用户应保证自己计算机的安全使用。
3.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校园网中心机房到本人使用的计算机之间的任何设备及网络通信软件(包括网线、网端设备、网络信息插座等)。
4.如发现网络上出现异常、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等现象,应及时向网络管理中心报告。
5.作为平顶山学院校园网的入网单位必须同意遵守学校和网络管理中心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愿意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其他问题
1.网络用户因从网络上下载共享软件造成计算机病毒发作,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指导用户正确排除故障。
2.网络用户因使用计算机不当造成计算机死机或影响正常工作,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指导用户正确排除故障。
3.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培训网络用户的义务,但可以培训网络用户。
4.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以部分参加人员的名义将集体或与他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放上网络。造成侵权行为的,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网络管理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