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书
作者:网络管理中心 时间:2017-11-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学院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网正常运行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学校对信息发布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信息安全管理原则,建立平顶山学院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制,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有关法规,作为平顶山学院二级政务站点的信息提供者,你单位被确定为我校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你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责任人。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1995年12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试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1995年12月)的有关规定。
三、实行本单位互联网管理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信息责任人和信息员。
四、在本单位负责的栏目和二级政务站点发布信息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须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五、组织、建立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操作规范,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信息一经发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六、强化防范意识,完善技术支持体系,确保本单位出口的站点的正常运行,防止非法用户恶意入侵或利用出口站点从事违法活动。
七、未经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授权,不得利用属于校园网的互联网站点及各种资源从事出口代理、IP地址转让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八、教育本单位上网用户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校园网信息资源进行随意删除和破坏,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凡因渎职导致泄密、传播非法信息、破坏信息资源和网络设备、恶意攻击、制造病毒等各类案件发生的单位,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十、当发现非法信息和破坏活动时,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暂时关闭有关单位的相应栏目或链接站点、封存互联网账户。
十一、凡在平顶山学院首页网站上设立栏目或开通互联网站点的校内单位,均须签订本责任书。
十二、本责任书内容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