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通信资源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通信资源使用秩序,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校园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校园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通信资源,是指在学校校区(含教职工生活区)内为开展通信业务而部署的通信设备和铺设的通信线路的总称。
第二条
校园内通信资源建设统一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网络管理中心是学校通信资源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校通信业务与网络线路的整体规划、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分配等管理。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开展通信业务、部署通信设备和铺设通信线路需指定专人(须为公司正式员工)负责,负责人持公司委托函到网络管理中心备案。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开展通信资源建设、维护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批准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要由学校与电信运营商充分协商共同确定建设方案,确保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适度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或恶性竞争。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2 号)精神,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所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要纳入学校校园网集中管理,确保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校园通信资源实行“统一准入审批、业务分工负责”的运行管理办法,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电信运营商通讯业务、通信设备或通信线路进入校园。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全校通信资源建设的整体规划,负责校园通信资源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工作;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对校园通信资源建设方案论证与审核,并报请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参与校内新建楼宇内新建通信资源的方案设计和验收;负责接入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监控与管理;负责校园通信资源开发利用的对外合作、共建共享的商谈和合作协议签订;负责校园通信资源的准入审批(包括标准制定、技术方案论证等)管理;负责校园通信资源的登记备案,负责对学校批准建设的项目发放《平顶山学院通信资源准入许
可证》;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的通信业务(包括有线网络、无线网络、3G、4G、5G 等)服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校园通信资源管理办法,并监督电信运营商和学校各有关部门执行。
基建处负责校园内新建楼宇内外的弱电线路的综合布线和弱电管道、弱电井、通讯机房和桥架等的设计和建设。
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通信资源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场地与用电等;负责签订用电合同,收取电费;协助有关通信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相关区域内通信施工的监督管理。
保卫处负责通信资源的建设与运营中的校园秩序管理;负责相关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对学校获准进入校园建设的运营商施工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
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校园通信资源相关基础设施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校园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的设置审批、监督及基站备案管理。通信运营商在校园新建通信基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与建设方案,网络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后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上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目前已经建设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必须在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凡未获得学校批准或未在网络管理中心备案的移动基站,学校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拆除,通信运营商要退还在学校的使用场地。通信运营商对其部署建设的校内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机房设备间等进行日常必要性检查和维护,因通信基站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和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固定电话的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内固定电话资源的分配,校内各部门提交固定电话设置与变更申请,填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办公电话的安装、迁移与维护直接由相关运营商负责。
第六条
校园地下管网、弱电间和桥架等通讯线路建设采取“学校投资建设,对外共享有偿租用”的模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建设,不得私自使用弱电管网铺设网络和广播线路。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安全管理需要,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暂时的关停和启用。
第八条
校园通信资源建设(备案)申请流程。
1.校外单位在校园建设通信资源,如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联网通信设备(如自动存取款机等)和线路等,必须事先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通信设备建设申请(见附件 1),并提交相关业务规划、方案设计、设备技术资料、场地要求和动力配置、环保测评及相关资质材料等;已经建设使用的通信设备要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及以上相关资料,同时重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2.网络管理中心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对受理的通信资源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基建处对项目使用场地进行符合性(校园整体建设规划)审核,后勤管理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动力供给和安全进行审核,保卫处对项目的施工安全措施、消防措施进行审核;论证通过的项目报请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若有必要,须报请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通过。
3.批准建设的通信资源项目,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发放“平顶山学院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 3)。
4.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未获得学校批准或未备案的已建通信设备,立刻停止业务,学校限期拆除。
第九条
校园通信资源维修(护)申请流程:1.校外单位在学校进行通信资源维修,必须首先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见附件 1)。
2.网络管理中心出具“平顶山学院通信资源维修审批单”。
3.维修结束后由维修施工部门会同网络管理中心进行验收。
第十条
电信运营商凭“平顶山学院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平顶山学院通信资源维修审批单”出入校园,凡不能出具者保卫处应禁止其进入校园,已经进入者要制止其施工或维修行为。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使用学校通信资源应向学校缴纳相应资源租赁费,使用学校场地自建的通信设施应向学校缴纳场地租赁费,租赁费用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结合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方案确定,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违规使用校内通信资源时,网络管理中心应会同保卫处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各运营商已签订涉及本办法范围的合作合同(协议),必须向网络管理中心备案登记。运营商在校园的相关业务合作合同(协议)到期的,必须重新鉴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